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为了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发展的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促进发展”的原则,决定进一步合作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运用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和方法,充分依托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金融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资金引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秉承养老普惠的理念,共同引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支持重点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养老项目,应通过民政部门推荐或认可。重点支持下列五个方面: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其他为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此类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整体融资支持。
(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组织发展,对于此类项目通过统贷方式批量化支持。
(三)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养老社区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建筑及设施。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门人才;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养老产业相关项目。主要包括支持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产品用品的企业。
三、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
借款人应为依法成立的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合格主体,具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和健全的治理结构,并具有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相应资质。不同类型的借款人需满足相应行业的从业资质和条件。
(二)项目筹资。
养老项目的资本金来源含政府补助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借款人非货币资产等。资本金占比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不足部分可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应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三)还款来源。
公司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自由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性收入、借款人自身拥有的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等。
项目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项目自由现金流,包含但不限于养老床位的租赁收入、各项养老服务的收费、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或租赁)收入等。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应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一般不超过3年。
(五)信用结构
充分利用借款人、担保人、项目自身、地方政府等相关利益方的有效资源构建信用结构,可采用资产抵押、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等合格担保方式。
完善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客户在国家开发银行建立监管账户等。
四、操作流程及双方职责
(一)项目开发。
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共同建立广泛的项目入口机制,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可填写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见附件),说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拟申请贷款额度以及享受政府各项补贴和优惠情况等,并报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对符合国家政策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当地重点支持范围且可以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融资范围的养老项目,当地民政部门要予以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推荐。
(二)评审及审批。
国家开发银行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作流程纳入评审计划、完成评审工作和审批程序,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民政部门,并给予业务指导。
民政部门对项目评审提供政策指导,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判断当地养老市场现状和趋势,必要时共同对部分项目现场调研,并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三)信贷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本息回收、贷款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对项目实施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同时推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合作机制
(一)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动机制。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作为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和工作联络,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联合开展项目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近期工作计划和方案,沟通信息,监督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深化双方的合作,从规划合作入手,推动区域内养老领域的投融资体系完善和融资模式创新。
(三)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情况以及有关重大事项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国家开发银行要定期将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及本行相关业务情况向民政部通报。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联系。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