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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最新社保政策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16-01-25  作者:刘亮  浏览:461 次

2015年内蒙古最新社保政策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1.什么是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国务院制定基本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特征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概括起来是三句话: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中央有决心,群众有期盼,财力有保障,实践有经验。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在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有哪些人员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
答: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终身。
6.有哪些人员应需交费?标准是多少?
答:制度实施时,16至59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缴费,政府按照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和年限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缴费时间越长,享受政府补贴越多,将来领取养老金越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
7.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工作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并留指纹确认。低保户、五保户、重度残疾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政府补贴是多少?
答:政府在以下几个环节对参保人进行补助:(1)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2)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3)普惠式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4)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9.什么是个人账户?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三项:一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二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三是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领取额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139。139是根据目前我国60周岁以上农村人口平均生命余年计算出来的经验系数。这种计算方法与目前城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算法相同。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是如何衔接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2.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发放完以后,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么?
答: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至本人终老,从而实现终身保障。
13.如果缴费期间死亡的,养老金如何处理?
答: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4.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及刑事事件的如何办理?
答: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
15.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
16.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退还或继承?
答:出现下列情形的,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能够退还和继承:(1)如果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将终止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本人。(2)如果参保人参保缴费及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本息余额全部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调剂金。
17.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答: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旗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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